OSTASIEN Verlag
  Kontakt
  Reihen
  Zeitschriften
  Gesamtverzeichnis
  Impressum
   
 

跋——发表后记

   

发表本书前,问了有名的中国文学专家的看法。 他说:你干吗翻译这种满是灰尘的故事?

我觉得他有道理。 这是30多年前的故事。 中国已改了, 人家发财了, 国家有法制了。 当然, 历史资料也有点趣儿…

可惜, 有人掸掉历史上的灰尘。 请看三个案子和一封公开信。

                  

 

                  

案子第一、 高智晟

                  
                    
长期以来, 高智晟律师来免费承担了穷人, 特别是农民的辩护任务。 在2004、 2005年他发表了三封公开信批判政府机关对某宗教性的气功组织的成员的破坏。 (90年代末, 该组织的扩展速度很快。 该组织事先未批准而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示威游行要求政府承认后, 该组织在1999年7月被政府所禁止。 此后, 法院常常判成员违反刑法第300条关于 “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8号, “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 是指冒用宗教、 气功…建立, 神化首要分子, 利用制造、 散布迷信邪说…蛊惑、 蒙骗他人, 发展、 控制成员,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因为该组织的成员崇敬建立该组织的‘师傅’, 所以该组织符合‘神化首要分子’这个因素。 〈考虑到某些网上的照片*, 可能还应该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组织不包括中国的什么政党。 〉第300条恢复清代关于‘造妖惑众’的规定: “凡妄布邪言书…惑人心…斩” 。 但是, 当前, 该组织成员案子多数不是法院而是公安部门处理的。 在惩罚过程中, 很多人受体罚。 甚至有器官摘取、 移植。 ** 第一封公开信发表后, 高律师接到电话说: “你高智晟知道很多真相, 我们知道的真相也不少。 比方说, 你的孩子在哪里上学, 每天坐什么车…” 。 据高证明, 2005年8月15日开始, 每天最少一个警察 “寸步不离地跟着我当时还不足三岁的儿子;六至十名的男女警察, 对十二岁的女儿如影相随, 数月里坚持不懈, 风雨无阻, 连女儿坐在课堂上课时都不能例外。 我全家所有的亲人, 都被警察跟踪、 监控以及随意非法关押。 期间, 妻子、 孩子多次被野蛮殴打。” 2006年初, 有人试图通过交通事故杀高智晟, 不成功。 据高智晟说, 在2006年2月, 中央政法委建立了公安、 检察、 法院人员参加的高智晟案件专案组。 2006年8月15日,戴面具的几个人在山东抓、 殴打了高智晟并带他到北京而把他交给公安部门。 9月21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被拘捕, 然后被告到法院。 12月12日,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 高案。 高被抓后, 高的亲属不许跟他见面, 审理前没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 21日, 法院判高徒刑3年, 缓刑5年。 8月15日被抓后到公开审判为止被关押的129天中, 据高证明, 他双手被拷600小时, 铁椅上被固定590多小时, 被强迫盘腿坐在地上反思罪过800小时。 2007年9月, 高重新被抓、 体罚十天。 2009年2月, 高再次被逮捕, 失踪。 警察继续不断跟踪、 侮辱高夫人和孩子, 女儿试图自杀。 夫人受不了, 带两个孩子偷渡出国, 跑到美国去了。 2010年3月, 高出现在北京, 说, 他被判, 但是已被解放, 再不能继续斗争, 只希望有机会再见他家的人。 4月20日以来再失踪。 那时, 他跟公安人员在一起。

                  

 

                  

案子第二、 艾未未

                  
                    
有名的艺术家艾未未胆子大, 几次批评某些社会问题, 让媒体重视。 艾未未的Twitter有超过八万名追随者;今年四月前, 艾未未每天上网留言数十次, 其中不乏对政府的批评。

在2008年四川地震后, 艾未未访问灾区时, 发现: 地震前已经有了地震预告。 好象因为某领导干部担心该预告影响奥林匹克活动, 所以在5月9日, 省政府在网上把地震警告叫了 “谣传” 。 因此, 学校没有停课。 在地震发生的5月12日, 很多正在学校里的孩子死了。 学校修得不好, 是 “豆腐渣工程” , 因此很多学校倒塌。 这是那么多孩子伤亡的另一个理由。 艾未未组织了调查, 发表了很多遭难的孩子的姓名、 遭难情况等等。 本地有名作者谭作人也作了这种调查, 发表结果。 两个人都提出, 应该追究对否认地震预告、 “豆腐渣工程” 的责任。 其结果, 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谭作人, 发现他跟国外的人交换了电子邮件, 讨论了纪念六四事件20周年的献血活动, 在2007年在国外也发表了相关的文章。 因此, 检察院告他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9年8月12日成都法院开庭审谭案前一天, 为了旁听庭审, 艾未未到达了成都。 午夜左右, 几十个警察入了他旅馆的房间, 殴打、 严重地伤害他(事后, 在德国必须做手术)并11个小时不让他离开旅馆。 因此, 他无法旁听谭的审判;上百个警察占了所有的位子, 所以别的人大体也不能进入旁听。 法院判谭5年徒刑。

在2001年,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的经济合作社把部分土地出租给不久前成立的 “北京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ZG)。 租赁合同期30年。 在2007年, ZG建立了创意正阳艺术区, 通过在2006年6月成立的 “翰石艺洲(北京)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HG)出租工作、 住宅室给几十个雕塑等艺术家。 (那时, 张荣义是ZG和HG的法定代表。 据说, 北京的两个高级公安干部是ZG的大股东。 )在2009年, 朝阳区启动部金盏乡等7个乡的 “城市化” , 涉及26平方公里上住的17万人。 按计划, 应该拆农庄, 农民应该 “上楼” , 宅基地等腾空地区可以用于营业、 建筑楼、 绿化等。 在长店地区, 要为上楼的农民盖住宅楼, 要提供为银行制造信用卡的产业区, 要扩大高级的度假村、 高尔夫场等等。 艺术家担心也要拆艺术区, 联系乡政府和HG,两个单位都说没有危险。 但是11月末, HG通知艺术家12月5日以前必须搬走。 艺术家的租赁合同还远没到期, 他们不走。 ZG的人就开始攻击艺术家, 破坏财产, 打伤人, 12月20日停电、 水、 暖。 2010年1月, 四十户艺术家起诉到法院要求HG赔偿损失, 在法院出现代表HG的职工称, 她已经几个月得不到工资, HG已基本上不营业, 没有财产。 乡政府联系艺术家, 答应艺术家春节前全部搬空并撤诉对HG的诉讼的话, 给他们赔偿500万元和搬迁费用。 2月22日早晨两点, 80个打手用ZG的挖掘机等车夜袭艺术区, 造成破坏, 严重打伤几个艺术家。 报案后20分, 警察来了, 打手走了。 同一天下午, 住离该艺术区不远的艾未未带领13个艺术家在长安街游行, 打出 “还我们做人的尊严” 的横幅, 得到国内外媒体的重视。 张荣义、 其助手和大手的组织者等三个人短期被拘留, 但是此后没有刑事调查。

据说, 艾未未的上述活动, 因为得到媒体重视, 所以危害了在四川否认预告的领导和北京的那两位高级警察的乌纱帽, 他们觉得要给艾未未 “点颜色看看” 。 2011年4月3日, 艾未未在北京飞机场被捕, 此后只能一次跟夫人短期见面。 2011年6月22日, 艾未未 “取保候审” , 被释放。 按新华社, 公安机构调查艾未未偷税情况, 艾已认罪。 (据说, 公安机构把对高智晟用酷刑的录像带给艾未未看, 逼供他认罪。 )释放条件是: 未经批准不许离开北京;至少一年内不得透过互联网等媒体对外发言。
                  

 

                  
案子第三、 耶苏家庭                   
                    
1927年代以来, 在山东、 安徽等地区的农民中, “耶苏家庭” 组织发展很快。 每个 “耶苏家庭” 是个小集体, 成员把其全部财产献给 “家庭” , 像后来的人民公社那样生活在一起,共同种共同的田, 经营企业、 学校、 医院等等。 经济上很成功。 (宗教方面, 频密的祷告每天占四五个小时, 祷告中大声哭喊, 报告各人听见的 “异象” 、 “异梦” , 用 “方言” 。 特别喜欢共同唱歌, 五十年后, 我认识的家庭成员仍然很愉快地想得起那时唱的歌。 他们跟别的新教组织合作, 有时也用他们的教堂进行洗礼等。 )耶苏家庭很欢迎解放,也组织了 “抗美援朝医疗队” ;他们觉得, 共产党管理农村的形式适合耶苏家庭的形式。 但是共产党不欢迎耶苏家庭, 安排 “工作队” “蹲点” 核心 “家庭” , 认定耶苏家庭精神过时、 落后, 不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基督教, 跟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 在1952年, 对家庭的主要领导开了三天的 “控诉大会” ;因为他有病, 吃了比别的人好一点, 所以认定他思想封建, 让法院判他十年徒刑(1957年去世)。 耶苏家庭被禁止, 此后, 特别在文革中, 部分成员也被判刑。 1979/80年都被解放, 恢复了宗教活动。 在 “严打” 中, 部分人再被抓, 譬如在河南方城判了40多人, 因为他们 “跨省跨县非法传教, 扰乱社会秩序。” 但是通过建立家庭教会, 耶苏家庭继续扩展。 在山东省微山县多义沟, 盖了一个教堂, 到1992年会众已增长至三千人。 约60个信徒恢复了集体生活, 靠饲养长毛兔维持生活。 1993年6月7日, 这座教堂被推土机铲平, 教会领袖郑允苏以 “扰乱社会秩序” 和 “诈骗” 的罪名被判处12年徒刑, 在1999年5月26日被假释。 在别的地方封锁了耶苏家庭信徒占多数的村, 要求他们付高额的罚款, 等等。
                  
                    
上述案子只是例子。 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多。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刚发表的公开信中总结了在这种案例中出现的问题。
                  
                    

为了法治, 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 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 “打黑” 的看法。 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 担心 “说三道四” , 饶舌惹厌, 也就作罢了。 但是, 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 如鲠在喉。 在我看来, 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 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 我觉得, 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 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 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 1978年, 经历了 “八千里路云和月” , 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 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 当年上学的时候, 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 “十年浩劫” 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 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 生灵涂炭的一幕幕, 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 其实, 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 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 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 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 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 并下定决心, 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 时过三十多年, 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 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 文革重演之感, 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 是的, 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 “打黑除恶” (当然也包括 “唱红” , 不过 “唱红” 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 在整个 “打黑” 行动中, 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 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 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 “群众来信和检举” ), 抓获 “涉黑” 人员近五千人。 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 “专案组” 突击工作, 以 “重庆速度” 批量化地逮捕、 起诉和审判。 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 公安、 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 联合办案的。 不仅如此, 所谓 “大三长会议” 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 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 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 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 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 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 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 各位同仁, 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 我们分明看到, 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 庭审中, 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 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 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 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 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 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 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 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 然而, 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 ——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 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 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 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 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 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 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 他大声说: “我的认罪是假的。 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 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 (据 “经济观察网” 2010年2月9日报道)。 李庄的言辞表明, 他仍然没有认罪。 这样一来, 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 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 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 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 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 无论如何, 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 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 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 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 而不是减轻处罚。 当然, 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 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 但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 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 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 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 重庆方面做足了 “功课” 。 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 庭审现场, 有学者应邀旁听。 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 接近尾声时, 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 “有关部门” 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 “有关部门” 是哪个部门? 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 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 第二天, 《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 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 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 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 星夜召集学者座谈, 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 面对这一切, 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 程序正义的意味, 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 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 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 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 在目前的体制下, 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 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 诚然, 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 但是, 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 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 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 实在令人齿寒, 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 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 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 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 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 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 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 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 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 “为法律而斗争” 的神圣义务。 面对干预司法独立、 违反法律程序、 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 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 但遗憾的是, 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 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 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 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 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 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 我不明白, 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 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 2010年11月, 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 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 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 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 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 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 但由于重庆当局将 “打黑” 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 可谓举足轻重。 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 我颇有一些担心。 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 结果可能是危险的。 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 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 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 过于重视秩序, 未免偏于一端, 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 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 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 不过还是要看到, 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 那一定是我们的 “白社会” 出了严重问题。 例如司法不彰, 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 打黑固然必要, 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 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 例如刑讯逼供, 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 朝不虑夕, 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 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 那就是 “以黑制黑” , 强权即公理。 而且, 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 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多年来, 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 “严打” 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 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 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 尽管在现行体制上, 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 但是, 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 我相信一定会理解,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 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 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 其实, 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 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 但一旦沦为阶下囚, 他也许幡然醒悟, 深刻地感受到, 没有独立的司法, 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 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 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 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 不过自从 “打黑” 以来, 文强之外, 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 人都不免一死, 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 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 “红歌” 的图片, 真是红旗招展, 满目赤色。 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 “唱红” 与 “打黑” 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 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 不过, 无论是权倾一时者, 还是屈辱偷生者, 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 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 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 不过, 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 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 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 没有婚歌、 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 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 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 决裂、 争吵、 战斗、 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 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 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 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附注: 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 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 无需征求同意。                   

 

                  
看了这封信, 我很感动。 我只是旁观的老外。 改革开放以来, 我非常羡慕中国同仁那么快走出黑夜、 建立了差不多完美的法治制度。 但是跟贺教授看法一样, 我觉得, 近几年来法治后退。

这不是第一次。 从无法无天的黑暗刚出来那时, 改革当然不可能一路顺风。 据说, 刚打到四人帮后, 那时还是军官管理的司法机构抓了一小撮看守、 询问员, 因为在文革中他们特别残酷地折磨了坐牢的干部和干部亲属, 所以密密地调查、 枪毙他们。 (在北京枪毙了17个人, 还有军队的几个人。 )全部程序不公开, “知法犯法、 家法制裁” , 也不宣布结果。 在那时紧急的情况下, 这种临时 “家法” 措施可能还是可以理解的, 范围也不大, 而且因为司法系统干部终于都听说了这件事, 所以也起了杀鸡吓猴的作用, 使那时的看守、 询问员 “把犯人当人看” 。 可是1983/4年的 “严打” 是另一回事。 按邓小平的说法 “现在是非常状态,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 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发动群众、 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 按1983年的特别规定, 集中于大中城市, “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 本着中央和省级政法委和公安部门领导在1983年7、 8月开的两个会议的部署, 自1983年8月起不到一年内 “从重从快” 逮捕一百万多个罪犯, 起诉975.000人, 法院判处861.000人, 其中判死刑的24.000人, 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000人, 劳教人员169.000人。 譬如: 某大企业的党支部书记跟当地派出所的一个警察每月一两次谈了本企业的治安情况。 那时有一次没有什么可谈的,他们只聊了天, 书记给警察讲了在企业刚发生的笑话:工人中有两个年轻的小伙,好朋友, 一个很好看, 姑娘对他很感兴趣,一个难看, 没有女朋友, 问好看的朋友怎么办。 好看的问他看中谁,然后请这个姑娘晚上来他房间聊一聊。 姑娘来前,他让难看的朋友掩藏在床下, 说,姑娘到了,我用什么借口临时出房间, 你就出来吧, 跟她聊。 两个傻瓜真是这样作的,女的一个人坐在床上,难看的突然出来, 想很友好地也坐在床上, 女的吓坏死了, 给他打个耳光,大闹而跑了,给谁都讲, 谁都笑了这两个傻瓜。 书记也笑了,他不知道, 该警察那时有困难完成逮捕指标。 警察逮捕这两个青年,说是强奸未遂犯, 法院也应该完成指标, 判他们死刑, 很快就被枪毙。 书记几年再不睡好觉, 老梦见这两个青年。

类似案件那时不少。 公安部门说, “严打” 政策给他们 “解放了思想, 打开了思路” 。 据人民日报的报道, 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为之一扫, 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其实,按统计, 犯罪率并不下降。 此后, 立法者也取消了在严打时允许 “从快” 的简单程序。 但是, 严打 “解放” 的思想(强调速度、 效率, 不强调遵守苛刻的法规, 这种思想)继续发生作用, 越来越大的作用。

以上述三个案子为例。

法治依靠两句话: 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定期。 在高案和艾案, 警察完全不遵守逮捕后通知家庭的期限、 侦查羁押的期限规定。 警察也违反律师跟被逮捕的人见面的权利。 其实, 公安机关干脆让高智晟失踪。 两个案子中跟黑社会组织合作, 让打手用酷刑, 打伤人。 耶苏家庭案好像依靠刑法第290条。 按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 生产、 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 ” 才可以判刑。 农民家庭教会信徒的活动造成这种结果是很难想象的。 倒是国家机关的人员破坏、 拿走农民财产不合法。

刑法第247条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上述案子都证明: 第247条是空文规定。 因此, 在高案中, 毋庸还讨论能不能适用第247条于侮辱女儿甚至鼓励她自杀以逼供爸爸这样的行为。

有法不依。

有法可依?

谭案, 可能也是高案、 耶苏家庭案的判决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为依据。 这就是说, 这些罪犯 “以造谣、 诽谤或其他方式” ——即: 以任何方式——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 耶苏家庭的活动, 即组织象人民公社那样的集体并很热心地唱歌、 用像梦话那样的 “方言” 祷告新教上帝的这些活动, 就等于煽动颠覆政府和/或其主导思想的制度。 谭作人讨论如何纪念政府想回避的什么历史事实就等于煽动颠覆政府和/或其主导思想的制度。

说得简单些, 用任何什么形式表示政府不喜欢的任何什么思想就等于这种罪行。

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是个非常有用的工具, 因此国内外这种工具也很有传统。 按大清律, 必须打倒所有的造妖惑众犯, 连皇上也不例外: 在1897年, 光绪皇帝利用建立京市大学堂(北大的前身)的机会鼓励青年破除 “心中两个贼” , 即伪善、 守旧。 他问: 中国士大夫以伪善治国, “满口仁义道德, 能够改变贪腐横行、 土地兼并、 流民千里吗?” 他说: 守旧的士大夫 “以为外国机器不必学、 不能学, 而世间没有一成不变的道理, 天下事穷则变, 变则通。” 总之, 皇帝要青年独立判断新的事。 士大夫和慈禧太后就抓了皇上, 很合理地不让他继续这种变法之梦。 辛亥革命后, 北洋政府很不合理地抛弃了大清律的这个规定, 但是在1928年, 国民党政府悔改了这个大错误, 决定惩罚宣传与政府主导思想 “不相容之主义” 的 “反革命犯” 。 解放后, 共同纲领保证人民有思想、 言论、 信仰自由, 也保证国家镇压反革命犯, 一直到1998年为止, 镇压进行反革命宣传散布谣言的人;1998年以来, 不再用 “反革命” 三个字, 刑法的具体内容不变。 对统治者来说, 这是非常灵活、 非常方便的工具, 但对群众而言, 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这种可以随便适用于任何独立思想的工具算什么可依的法?

在文革中, 周恩来管理的中央专案组和其下属各级专案组的系统使用了这个工具随意审查各种 “反动份子” , 认定 “反革命分子” , 用 “群众路线” 组织群众进行斗争、 审判大会宣传镇压反革命犯的决定, 镇压一千万以上反革命犯。 文革后, 中国取消中央专案组, 恢复 “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只服从法律” 的宪法规定, 还恢复各级党委下的 “政法委” 。 政法委要 “加强各级党委对政法工作的统一领导” 。 那时的政法委活动限于 “学习” (宣传、 讨论)党的各种政策, 不干涉具体案子。 “学习” 所占的时间也不多。 为了强调党政分开, 在1988还把政法委变成政法领导小组。 1990年恢复、 加强政法委系统, “学习” 所占的时间越来越多, 对司法机构的 “领导” 越来越具体, 政法委也干涉具体的案子, 渐渐 “统一领导” 公安、 检察院和法院关于重要案子的工作。 “学习” 中特别强调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 因为在法院和检察院 “学习” 外的工作时间越来越少, 所以 “两院” 应该承担的工作量沉重极了。 因此, 司法机构倾向于服从领导而避免自己 “独立审判” 、 研究问题。 评价每个机构的工作时还特别强调 “效率” , 处理案子也多也快的机构得到最高的评价。 这种评价办法更加强了盲目服从领导指示的倾向。

为了支持党领导各种司法活动, 最近某些地方还象贺教授描写的 “重庆模型” 那样建立 “统一” 公安、 检察院和法院的领导机构。 这就更清楚地违反宪法的司法模型, 恢复文革时期的一言堂, 以人治代替法治。 一言堂、 领导高于一切的制度是拍马屁和腐败的土壤。 有名的民法教授梁彗星已经把法院叫了 “腐败重灾区” 。 因为法院的名誉那么坏, 所以人家也不大指望法院能够保护个人的什么独立思想。 用文革的说法, 法院再不能成为独立王国。 网上已有人建议完全扔掉西方、 苏联模型的司法机构, 用群众大会代替法院。 当然, 应该准备、 领导这种审判大会。 领导高于一切。 人民许唱红、 跳忠字舞。

已无法可依。 法治后退越来越可怕。 本书的故事上已没留灰尘。

稍前, 温家宝总理说了: “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 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 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 解决人民的怨气, 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 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应当担心伪善保守派的士大夫再找到个慈禧太后。

我非常佩服、 也很担心大胆为法治讲话的中国同仁。 看研究中国的欧洲同行对各种惨无人道的违法行为没有反应, 还说 “中国人就是这样” , “中国领导必须保证国家可治” 等等, 我深感到惭愧。
                  
                    
法本从心生, 还是从心灭。                   
                    
-----------------
* 譬如 //www.zuoxuan.com/zqwz/gszq/zq03.asp
** 参考//en.wikipedia.org/wiki/Kilgour-Matas_report